第二条

已修改

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古树名木保护应当坚持严格保护、科学监管、传承历史、公众参与的原则。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