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章 古树名木的认定第十四条已修改市绿化委员会应当根据古树名木的保护级别,组织、协调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养护技术规范和相应的保护措施,并通过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