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威胁、侮辱劝阻人、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殴打劝阻人、举报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