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恶劣、社会影响较大、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作为当事人个人信用信息录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