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对社会反响强烈、群众反映集中的不文明行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可以在报纸、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进行公开曝光。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