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职责与监督第四十一条有效本市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制定统一的信用信息采集和分类管理标准,录入本条例规定记录的文明行为和严重不文明行为信息,实现信用信息共享。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送本部门采集的文明行为和不文明行为信息。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