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职责与监督第三十九条有效街道、社区可以从热心公益的人员中聘请文明行为协管员、监督员,协助做好文明行为宣传和不文明行为劝阻、制止、纠正等工作。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