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职责与监督第三十五条有效工商、食品药品监管、质量监督、物价、商务、旅游等部门应当各负其责,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加强合法、诚信经营宣传,依法高效处理纠纷,制止不文明经营行为,依法查处欺诈消费者等违法经营行为。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