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职责与监督第三十四条有效卫生计生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文明行医、文明就医宣传,加强医护人员职业道德建设,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改善医疗服务,加强医患沟通,维护公平有序就医环境。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