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职责与监督第三十三条有效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出行文明行为宣传,建设实时、全覆盖的道路监控系统,实现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执法的常态化,及时制止交通不文明行为,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