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第十九条有效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各有关部门应当宣传和倡导文明行为、文明礼仪、文明范例,批评和谴责不文明行为。大众传播媒介应当按规定刊播公益广告。户外广告牌、电子广告屏、地名牌、公交候车亭、建筑围挡等社会媒介设置公益广告总量占比不低于广告数量的30%,并规范使用广告用语,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鼓励、支持、引导单位和个人以提供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成果、媒介资源等方式参与文明宣传。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