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军民应当积极参加“双拥”和军(警)民共建活动,公民应当自觉履行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尊重并保护驻地部队军事利益,共同营造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的社会氛围。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