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第十二条有效文明上网,不以发帖、评论的方式侮辱或诽谤他人,不利用网络散布虚假信息和淫秽暴力信息,不通过网络煽动民族仇恨、宣扬邪教迷信思想。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