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第十一条有效尊重医务人员,不影响医务人员为他人诊疗,不影响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发生医疗纠纷时,通过合法途径、方法和程序处理。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