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有效除《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流动人口拟在本市市区居住三日以上的,应当自到达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机关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