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

流动人口应当配合公安机关等部门提供下列信息:

(一)居住地址、服务处所、联系方式;

(二)政治面貌、婚姻状况、文化程度;

(三)就业情况、参加社会保险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