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居住登记、变更登记、居住证申领、居住证信息更正和居住证签注等事项;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