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居住证持有人除享受《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规定的权利、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外,还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下列公共服务:

(一)接受学前教育;

(二)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三)接受特殊困难救助;

(四)其他公共服务。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