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有效居住证持有人除享受《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规定的权利、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外,还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下列公共服务:(一)接受学前教育;(二)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三)接受特殊困难救助;(四)其他公共服务。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