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居住证持有人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

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功能中止期间不计入居住时间,居住时间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