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居住证持有人应当自证件签发之日起每满一年之日前一个月内,向公安机关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予以签注;不再符合申领条件的,不予签注并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