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用人单位、房屋出租人、物业服务单位、从事房屋租赁或者职业介绍的中介机构等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流动人口信息,同时告知并协助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