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公安机关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向申报居住登记、办理变更登记的流动人口发放登记凭证。

登记凭证应当载明被登记人信息、登记机关和登记时间等。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