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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有效
流动人口居住地址、服务处所等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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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