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湿地保护纳入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建立政府主导和社会共同参与的湿地保护机制。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