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由林业、海洋与渔业、水务、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农业、发展和改革、财政、交通运输、旅游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参与的湿地保护协调机制,明确有关部门的湿地管理职责,协同推进湿地保护与管理,日常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