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湿地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全面保护、合理利用、科学修复、持续发展的原则。

湿地保护和管理应当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对因湿地保护需要实施搬迁或者限制生产的居民应当做好补偿、安置等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