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临时占用湿地期限届满后,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湿地恢复方案及时恢复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恢复;逾期未恢复的,处未恢复湿地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