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占用湿地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占用湿地每平方米一百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