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或者破坏重要湿地保护标志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