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对破坏、侵占湿地的行为有投诉、举报的权利。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公布投诉举报受理方式,及时查处破坏、侵占湿地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