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湿地主管部门每5年组织开展一次全省湿地资源调查,每年进行抽样检查,根据资源调查结果建设湿地资源数据库,并组织实施湿地资源的监测评价,将监测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