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湿地监测和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已修改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检查和评估湿地保护规划执行情况,加强对湿地保护管理的监督。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海洋与渔业、水务等有关湿地主管部门应当对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和指导湿地管护责任单位做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