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湿地监测和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已修改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湿地监测站点设置,完善湿地监测网络。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海洋与渔业、水务、农业、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开展湿地动态监测,对监测获取的湿地资源相关数据实现有效集成、互联共享。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