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恢复或者建设湿地,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湿地保护的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自然恢复或者符合环保要求的人工促进措施。

恢复或者建设湿地,应当根据野生动植物的生物特性,营造有利于野生动植物繁衍生长的环境。

恢复或者建设湿地,应当根据本地水资源状况,充分利用雨洪水和再生水,禁止使用地下水。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