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湿地保护和修复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建立湿地修复公示制度。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主管部门应当公开湿地修复方案、修复成效,接受公众监督。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