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建立湿地修复公示制度。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主管部门应当公开湿地修复方案、修复成效,接受公众监督。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