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造成湿地生态功能退化的,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由其自行开展湿地修复或者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