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湿地保护和修复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因气候变化、自然灾害、历史原因或者公共利益等造成湿地生态功能退化或者破坏,经科学论证需要恢复的,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封育、禁牧、退耕、截污、恢复植被等措施,进行重建或者修复改造,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功能。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