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湿地水资源,对因水资源缺乏导致功能退化的自然湿地,应当通过工程和技术措施补水,恢复湿地生态功能。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