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湿地保护和修复第二十八条已修改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湿地水资源,对因水资源缺乏导致功能退化的自然湿地,应当通过工程和技术措施补水,恢复湿地生态功能。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