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湿地保护和修复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生态建设需要,结合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污水处理、城市景观等要求,建设必要的人工湿地,增加湿地面积,改善环境质量。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