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湿地保护和修复第二十五条已修改经批准临时占用湿地的,临时占用湿地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湿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不得损害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临时占用湿地期限不超过2年;临时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所占用的湿地进行生态修复。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