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Amended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生态建设需要,结合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污水处理、城市景观等要求,建设必要的人工湿地,增加湿地面积,改善环境质量。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