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湿地保护和修复第二十四条已修改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水务、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办理征收、占用湿地以及临时占用湿地审批手续时,应当征求相关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