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临时占用湿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提交湿地临时占用方案,明确湿地占用范围、期限、用途、相应的保护措施以及使用期满后的恢复方案等相关材料,并按规定给予湿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补偿。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