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湿地生态保护需要,制定湿地周边产业布局、建筑风貌、建设强度等方面的管控措施,保障湿地生态功能的完整性和可持续性。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