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湿地保护和修复第二十条已修改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做好湿地登记、确权、发证等工作,明晰湿地的产权主体和管理主体,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湿地产权管理制度。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