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湿地保护和修复第十九条已修改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重要湿地周边显著位置竖立标识牌,标明湿地区界、湿地类型、保护级别、管护目标、管护责任单位、监督电话等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保护标志。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