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存放、保管、使用施工材料的;

(二)施工现场的员工居住场所设置不符合消防安全有关规定的;

(三)未设置临时消防车通道或者占用、堵塞临时消防车通道的;

(四)未按照规定配置消防器材或者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