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营业期间,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砂轮切割、油漆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的;

(二)在公共娱乐场所及其营业房间内未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不能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播送火灾警报的。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