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消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消防控制室值守人员脱岗的;(二)人员密集场所常闭式防火门未保持常闭状态的;(三)人员密集场所防火卷帘下放置物品的;(四)人员密集场所的厨房油气烟道未定期清理的。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