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9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控制室值守人员脱岗的;

(二)人员密集场所常闭式防火门未保持常闭状态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防火卷帘下放置物品的;

(四)人员密集场所的厨房油气烟道未定期清理的。

Local Regulations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